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度重附民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重附民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一年度重附民字第一一號
原告 林心儀 兼法定代理人甲○○住同右被告乙○男四右列被告因殺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二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侯明正法官柯顯卿
法官鄧希賢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汪維屏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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