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度易字第156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易字第15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一五六О號
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四右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玖拾貳年貳月貳拾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情形,認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下同)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日執行羈押在案。茲本院依法訊問被告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二年二月二十日起延長羈押期間二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二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黃光進
法官謝瑞龍法官黃翰義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鍾錦祥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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