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補字第2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1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二八一號
原告甲○○
送達代收人陳右原告與被告乙○間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伍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伍仟零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二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楊國祥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二日~B法院書記官蔡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