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度補字第28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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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補字第2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1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二八○號
原告甲○○○原告乙○○○右原告與被告丙○○間請求塗銷繼承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貳拾壹萬伍仟玖佰肆拾叁元,折合銀元肆拾萬零伍仟叁佰壹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肆仟肆佰伍拾玖元,折合新臺幣壹萬叁仟叁佰柒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二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劉建利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二日~B法院書記官鄭裕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