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1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四六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三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九十二年二月二十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刑事第九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二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楊智守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美玲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