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度易字第166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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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易字第16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一六六八號
公訴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二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訂九十二年二月二十日下午二時整於本院第三法庭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二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鄭燕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淑貞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