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板勞小字第60號
原 告 黃婉君
被 告 禾聯國際租賃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大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1月20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參仟伍佰玖拾玖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
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原告原為被告員工,自民國104年3月23日
起擔任業務助理,約定工資為月薪新臺幣(下同)26,000元
,因被告已有2個多月未給付薪資,故不得不找其他工作,
於106年5月11日離職。被告尚積欠原告106年3月、4月
、5月薪資共計61,533元及資遣費26,000元及7日特休未休
工資6,066元,總計93,599元,詎被告屆期仍不清償,屢經
催討,被告均置之不理。爰依勞動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
訴訟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93,599元。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
述。
四、原告主張之上揭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勞動部勞工保
險局投保明細、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記錄、薪資轉帳明
細等件影本為證,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既未於
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任何書狀爭執,本院審酌卷內
事證,自堪信原告上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勞動契約
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為有理
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1月30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葉靜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
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
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11月30日
書記官劉春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