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6年度嘉簡字第69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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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嘉簡字第699號
原   告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訴訟代理人  施良勳
被   告  陳姿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1月27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肆萬玖仟捌佰玖拾伍元,及自民國一
○六年六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五八計算
之利息。及自民國一○六年六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期加付
新臺幣壹仟元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萬壹仟參佰壹拾肆元,及自民國一○
六年六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六五計算之
利息。及自民國一○六年六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期加付新
臺幣壹仟元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
(一)被告於民國103年12月24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20
萬元,借款期間自撥貸之日起算,以每1個月為1期按月平
均攤還本息,共計84期,而借款利率按年息14.58%固定計
算,如期間未依約攤還本息,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
部到期,應償還全部借款及利息、違約金。
(二)被告於105年2月25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23萬元,
借款期間自撥貸之日起算,以每1個月為1期按月平均攤還
本息,共計84期,而借款利率按年息14.65%固定計算,如
期間未依約攤還本息,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
,應償還全部借款及利息、違約金。
(三)詎被告借款後尚積欠上開帳款351,209元及利息,迭經原
告催討,被告仍未依約償還,為此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
,訴請被告清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2項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
述。
四、本件原告主張之上揭事實,業經提出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
催收管理系統資料為證,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卻
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為爭執,堪信原
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兩造間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
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2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違
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
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
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中華民國106年11月30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吳芙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
○○○○○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11月30日
書記官李佳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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