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6年度板簡字第2286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判決
                 106年度板簡字第2286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周季楓
被   告  邱章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106年11月20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肆萬柒仟捌佰玖拾伍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六年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九八計算
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十一日起,其逾期在六個月以
內者,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一九八,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就超
過部分,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三九六,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
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
法第24條定有明文。本件依兩造簽訂之個人信用貸款契約書
第27條約定,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故本院就本件訴訟
自有管轄權。又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
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
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邱章雁於民國106年1月16日向債權人借
款新台幣(下同)150,000元整,約定借款期限5年,以每壹
個月為一期,共分60期攤還本息,利息按年息百分之11.98
計算,逾期繳款時,並應自遲延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
含)者,另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
過部分,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
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依契約倘債務人不按月攤還本
息,債權人得不經催告逕行終止本契約,追償全部本息及違
約金。今查被告屆期不為清償,迭經原告催討無效,依契約
規定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被告尚欠原告貸款餘額147,895元
,及前述約定利息與違約金迄未清償,依約被告自應負全數
清償之責等事實,業據提出個人信用貸款契約書、攤還收息
記錄查詢單、被告戶籍謄本等影本各乙份為證,為此爰依消
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被告已
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
出準備書狀爭執,自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三、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
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約定遲延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
五、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
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
文。
中華民國106年11月30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葉靜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11月30日
書記官劉春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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