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6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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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6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訴字第61號原告 張正雄 原告 陳敏郎 原告 黃月 里共同訴訟代理人 廖凱玟 被告 林佑璉 訴訟代理人 林順盛 被告 陳正偉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4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陳正偉應分別將原告張正雄、陳敏郎、 黃月里 所有如附表編號一、三、五所示土地上之法定普通抵押權設定登記予以塗銷。
被告林佑璉應分別將原告張正雄、陳敏郎、黃月里所有如附表編號二、四、六所示土地上之法定普通抵押權設定登記予以塗銷。
訴訟費用由被告林佑璉、陳正偉各負擔二分之一。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部分:
㈠、被告林佑璉、陳正偉經合法通知,均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之一,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㈡、按不變更訴訟標的,而補充或更正事實上或法律上之陳述者,非為訴之變更或追加,民事訴訟法第256條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時僅聲明被告林佑璉、陳正偉應將原告張正雄所有坐落臺中市○○區○○段000000000000000段0000000000里○○○段00000地號土地全部,經臺中市雅潭地政市務所於民國101年12月26日所為之普登字第011252普通抵押權設定登記、於101年12月27日所為之普登字第011253、011254普通抵押權設定登記予以塗銷。嗣訴狀送達後,更正聲明為被告林佑璉、陳正偉應將原告張正雄所有坐落臺中市○○區○○段000000000000000段0000000000里○○○段00000地號土地全部,如附表所示之抵押權設定登記予以塗銷,應係補充法律上之陳述,並非訴之變更追加,亦無須得被告之同意,應先說明。
二、實體部分:
㈠、原告部分:原告起訴主張坐落臺中市○○區○○段○○○○號土地,原為兩造及訴外人 張瑞汀 、 張瑞芳 、 張銚芥 、 張兆先 、 張瀞文 、 張燕玲 、 張智雄 、 林張雪梅 、 張仲謀 、 張雪霞 、 林水彬 、 林水森 、 林木寅 、 林木興 、 林鈴娜 、林㨗卿、林舜道、 林舜明 、 林舜洲 、 林美玉 、 林靜婉 、 林碧霞 、 林素貞 、 張甫任 、 張淑容 、陳 張敏純 、 陳媋 、 陳張有 、 陳伯江 、陳柏吉、 陳淑英 、 陳彥伶 、 黃清海 、 黃根暉 、 黃世民 、 黃世明 、 黃世杰 、 賴曾彩鶴 所共有, 經鈞院 98年度重訴字第522號民事判決分割共有物確定在案,原告分得系爭土地,且因受分配價值較原告應有部分增加(原告張正雄、陳敏郎、黃月里所獲分配之土地價值,較原有之土地權利價值,分別增加739,707元、884,469元及1,035,102元),原告張正雄、黃月里、陳敏郎各應分別補償被告陳正偉82,494元(72,182+10,312)、115,438元(101,008+14,430)、98,639元(86,309+12,330)及分別補償被告林佑璉65,444元、91,578元、78,252元並於101年12月26日及101年12月27日為法定普通抵押權設定登記。原告於上開分割共有物判決後,於102年2月間將應給付與被告林佑璉之補償金提存於鈞院,被告林佑璉並已於102年4月23日領取,而應給付與被告陳正偉之補償金,原告亦已於102年4月間給付完畢,然被告林佑璉、陳正偉並未協同原告辦理塗銷抵押權,爰依法第767條規定,請求被告林佑璉、陳正偉塗銷如附表所示之抵押權設定登記,以除去對原告所有權之妨害。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㈡、被告部分:
⑴、被告陳正偉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亦未提出書狀為聲明或陳述。
⑵、被告林佑璉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庭,據其前所為之聲明
及陳述如下:原告原並未依約給付補償金,係經強制執行後,原告將補償金提存於法院,始領得補償金,且辦理塗銷時原告向被告索取3份印鑑證明,但經詢問代書僅須1份,並聲明:駁回原告之訴等語。
三、法院之判斷:原告主張分割前坐落臺中市○○區○○段○○○○號土地,原為兩造及訴外人張瑞汀等所共有,經本院98年度重訴字第522號民事判決分割共有物確定在案,原告分得系爭土地,且因受分配價值較原告應有部分增加(原告張正雄、陳敏郎、黃月里所獲分配之土地價值,較原有之土地權利價值,分別增加739,707元、884,469元及1,035,102元),原告張正雄、黃月里、陳敏郎各應分別補償被告陳正偉82,494元(72,182+10,312)、115,438元(101,008+14,430)、98,639元(86,309+12,330)及分別補償被告林佑璉65,444元、91,578元、78,252元並於101年12月26日及101年12月27日為法定普通抵押權設定登記。而原告於上開分割共有物判決後,於102年2月間將應給付與被告林佑璉之補償金提存於本院提存所,被告林佑璉並已於102年4月23日領取,而應給付與被告陳正偉之補償金,原告亦已於102年4月間給付完畢,業據原告提出本院98年度重訴字第522號民事判決影本、確定證明書、系爭土地分割後之土地登記謄本(分割後為同段380-2、380-6、380-9)、本院102民執字第664、665、666號案款收據、本院民事執行處102年2月22日中院 彥民 執102司執辰字第8891號函(林佑璉補償金部分)、(陳正偉)受領補償金收據3紙及(陳正偉)抵押權清償證明書6紙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98年度重訴字第522號分割共有物卷宗及102司執辰字第8891號強制執行卷宗查明無誤,而被告林佑璉到庭亦自認已經由強制執行程序,向本院提存所取得補償金等語,另被告陳正偉經合法通知,未到庭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原告主張已將補償金如數給付給被告林佑璉、陳正偉乙節,堪信為真實。
四、綜上所述,原告既已將分割共有土地之補償金如數給付與被告林佑璉、陳正偉,惟被告林佑璉、陳正偉卻未偕同原告辦理塗銷如附表所示之法定普通抵押權設定登記,則原告依民法第767條規定請求被告林佑璉、陳正偉塗銷系爭土地上如附表所示之法定普通抵押權設定登記,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5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4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立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3年4月24日
書記官附表:
┌───────────────────────────────────┐│不動產標示│├──┬─────┬────────┬─────────────────┤│編號│土地│所有權人│抵押權登記內容│├──┼─────┼────────┼─────────────────┤│一│臺中市大雅│張正雄(應有部分│登記次序:0000-000○○○區○○段│全部)│權利種類:普通抵押權;│││380-2地號││收件年期:民國101年;│││││字號:普登字第011252號;│││││登記日期:101年12月26日;│││││登記原因:法定│││││權利人:陳正偉;│││││債權額比例:739707分之72182;│││││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739,707元│││││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民國100年│││││10月31日98年度重訴字第522號判決共│││││有物分割所生之金錢補償;│││││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張正雄,債務額│││││比例全部;│││││權利標的:所有權;│││││設定權利範圍:1分之1;│││││證明書字號:102雅他字第000491號;│││││設定義務人:張正雄;│││││共同擔保地號:雅潭段380-2││││├─────────────────┤││││登記次序:0000-000│││││權利種類:普通抵押權;│││││收件年期:民國102年;│││││字號:普登字第012871號;│││││登記日期:102年2月7日;│││││登記原因:塗銷信託│││││權利人:陳正偉;│││││債權額比例:空白;│││││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739,707元│││││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民國100年│││││10月31日98年度重訴字第522號判決共│││││有物分割所生之金錢補償;│││││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張正雄,債務額│││││比例全部;│││││權利標的:所有權;│││││設定權利範圍:1分之1;│││││證明書字號:102雅他字第000491號;│││││設定義務人:張正雄;│││││共同擔保地號:雅潭段380-2│├──┼─────┼────────┼─────────────────┤│二│臺中市大雅│張正雄(應有部分│登記次序:0000-000○○○區○○段│全部)│權利種類:普通抵押權;│││380-2地號││收件年期:民國101年;│││││字號:普登字第011252號;│││││登記日期:101年12月26日;│││││登記原因:法定│││││權利人:林佑璉;│││││債權額比例:739707分之65444;│││││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739,707元│││││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民國100年│││││10月31日98年度重訴字第522號判決共│││││有物分割所生之金錢補償;│││││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張正雄,債務額│││││比例全部;│││││權利標的:所有權;│││││設定權利範圍:1分之1;│││││證明書字號:102雅他字第000052號;│││││設定義務人:張正雄;│││││共同擔保地號:雅潭段380-2;│├──┼─────┼────────┼─────────────────┤│三│臺中市大雅│陳敏郎(應有部分│登記次序:0000-000○○○區○○段│全部)│權利種類:普通抵押權;│││380-6地號││收件年期:民國101年;│││││字號:普登字第011253號;│││││登記日期:101年12月27日;│││││登記原因:法定│││││權利人:陳正偉;│││││債權額比例:884469分之86309;│││││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884,469元│││││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民國100年│││││10月31日98年度重訴字第522號判決共│││││有物分割所生之金錢補償;│││││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陳敏郎,債務額│││││比例全部;│││││權利標的:所有權;│││││設定權利範圍:1分之1;│││││證明書字號:102雅他字第000492號;│││││設定義務人:陳敏郎;│││││共同擔保地號:雅潭段380-6;││││├─────────────────┤││││登記次序:0000-000│││││權利種類:普通抵押權;│││││收件年期:民國102年;│││││字號:普登字第012871號;│││││登記日期:102年2月7日;│││││登記原因:塗銷信託│││││權利人:陳正偉;│││││債權額比例:空白;│││││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884,469元│││││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民國100年│││││10月31日98年度重訴字第522號判決共│││││有物分割所生之金錢補償;│││││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陳敏郎,債務額│││││比例全部;│││││權利標的:所有權;│││││設定權利範圍:1分之1;│││││證明書字號:102雅他字第000492號;│││││設定義務人:陳敏郎;│││││共同擔保地號:雅潭段380-6│├──┼─────┼────────┼─────────────────┤│四│臺中市大雅│陳敏郎(應有部分│登記次序:0000-000○○○區○○段│全部)│權利種類:普通抵押權;│││380-6地號││收件年期:民國101年;│││││字號:普登字第011253號;│││││登記日期:101年12月27日;│││││登記原因:法定│││││權利人:林佑璉;│││││債權額比例:884469分之78252;│││││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884469元│││││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民國100年│││││10月31日98年度重訴字第522號判決共│││││有物分割所生之金錢補償;│││││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陳敏郎,債務額│││││比例全部;│││││權利標的:所有權;│││││設定權利範圍:1分之1;│││││證明書字號:102雅他字第000059號;│││││設定義務人:陳敏郎;│││││共同擔保地號:雅潭段380-6;│├──┼─────┼────────┼─────────────────┤│五│臺中市大雅│黃月里(應有部分│登記次序:0000-000○○○區○○段│全部)│權利種類:普通抵押權;│││380-9地號││收件年期:民國101年;│││││字號:普登字第011254號;│││││登記日期:101年12月27日;│││││登記原因:法定│││││權利人:陳正偉;│││││債權額比例:0000000分之101008;│││││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1,035,102元│││││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民國100年│││││10月31日98年度重訴字第522號判決共│││││有物分割所生之金錢補償;│││││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黃月里,債務額│││││比例全部;│││││權利標的:所有權;│││││設定權利範圍:1分之1;│││││證明書字號:102雅他字第000493號;│││││設定義務人:黃月里;│││││共同擔保地號:雅潭段380-9;││││├─────────────────┤││││登記次序:0000-000│││││權利種類:普通抵押權;│││││收件年期:民國102年;│││││字號:普登字第012871號;│││││登記日期:102年2月7日;│││││登記原因:塗銷信託│││││權利人:陳正偉;│││││債權額比例:空白;│││││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1,035,102元│││││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民國100年│││││10月31日98年度重訴字第522號判決共│││││有物分割所生之金錢補償;│││││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黃月里,債務額│││││比例全部;│││││權利標的:所有權;│││││設定權利範圍:1分之1;│││││證明書字號:102雅他字第000493號;│││││設定義務人:黃月里;│││││共同擔保地號:雅潭段380-9│├──┼─────┼────────┼─────────────────┤│六│臺中市大雅│黃月里(應有部分│登記次序:0000-000○○○區○○段│全部)│權利種類:普通抵押權;│││380-9地號││收件年期:民國101年;│││││字號:普登字第011254號;│││││登記日期:101年12月27日;│││││登記原因:法定│││││權利人:林佑璉;│││││債權額比例:0000000分之91578;│││││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1,035,102元│││││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民國100年│││││10月31日98年度重訴字第522號判決共│││││有物分割所生之金錢補償;│││││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黃月里,債務額│││││比例全部;│││││權利標的:所有權;│││││設定權利範圍:1分之1;│││││證明書字號:102雅他字第000066號;│││││設定義務人:黃月里;│││││共同擔保地號:雅潭段38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