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53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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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5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538號聲明異議人 陳錦華 受刑人 廖清德 上列聲明異議人因受刑人廖清德妨害風化案件,對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之指揮(103年度執字第46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受刑人廖清德之配偶,受刑人因本件遭判刑後,已改過遷善有正當之工作,而受刑人目前為家中唯一之經濟支柱,如入監服刑,家中經濟將頓失依靠,爰依法聲明異議,請求易科罰金等語。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是依前揭條文之規定,得聲明異議之人,以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為限,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外之人,所為不服檢察官執行之指揮,則不在該條得聲明異議之列。
三、經查,本件聲明異議人陳錦華雖前於民國96年7月28日與受刑人結婚而為受刑人之配偶,然已於101年6月4日與受刑人兩願離婚,此有聲請人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份在卷可稽,則本件聲明異議人於聲明異議當時,已非受刑人之配偶,況本件刑事聲明異議狀上聲明異議人欄僅記載「陳錦華」且僅有「陳錦華」之簽名及指印,並無受刑人之簽名或指印,堪認並非受刑人本人所為之聲明異議,亦有103年2月12日聲明異議狀1份附卷可憑。從而,揆諸上開規定,聲明異議人既非法定適格異議之主體,自不得向法院聲明異議,是其對檢察官執行之指揮聲明異議,與法定程式尚有未合,且屬無從補正,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2月25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華澹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徐珮綾中華民國103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