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0年度雄補字第1093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雄補字第1093號
原   告  鄭永吉
上列原告與被告 鄭立明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40,000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2,5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朱世璋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林芊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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