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0年度雄補字第1066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雄補字第1066號
原   告  蔡鴻杰 律師即工勤系統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
上列原告與被告日商田熊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25,500,000元(即票面金額分別為21,150,000元及4,350,
000元之本票各1紙),應徵第1審裁判費236,40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卓育璇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陳長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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