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0年度潮簡字第176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潮簡字第17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曾景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劉德鴻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0年7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26,65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為8,5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
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並依據民事訴訟法第441條規定提出上訴
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本院,即甲、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
人。二、第一審判決及對於該判決上訴之陳述。三、對於第一審
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四、上訴理由。
及乙、上訴理由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
之理由。二、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等事項補正到院,逾期
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9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潘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徐錦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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