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0年度雄補字第1061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雄補字第1061號
原   告  柯淑嬌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泰霖 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0,000
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8,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
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卓育璇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陳長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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