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0年度潮簡聲字第4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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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潮簡聲字第49號
聲 請 人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文平
相 對 人 潘月霞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次按對於當事人之送達,有應為送達之處所
不明之情形者,受訴法院得依聲請,准為公示送達,民事訴
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邀同第三人 戴仁川 及 戴江玉燕 向
第三人福灣企業有限公司(下稱福灣公司)辦理汽車分期貸
款,債權人福灣公司於民國100年1月19日,將其對相對人
之債權讓與聲請人,聲請人乃於100年3月間對相對人寄發
債權讓與通知函,相對人現住居所不明,為此聲請准予公示
送達等語,並提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暨確定證明、
債權讓與公告、債權讓與證明書、債權讓與通知函、戶籍謄
本影本及退回掛號郵件信封等件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對相對人郵寄之債權讓與通知信件,經郵局以
「招領逾期」為由退回,業據其提出上開退回掛號郵件1件
為證,然「招領逾期」係指郵務人員送達時,或因相對人外
出,或其他事由暫離未返居住所,以致無法會晤相對人而無
法送達,尚難認相對人應受送達處所不明。又聲請人既已知
悉相對人設籍地址,有其提出之戶籍謄本在卷可佐,聲請人
非不能以其自有人力至相對人上開設籍地址查訪四鄰,並探
查上址房屋使用現況,相對人是否實際居住於該址,聲請人
僅以郵寄掛號信件因招領逾期遭退回為由,主觀臆測相對人
之送達處所不明,遽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難認聲請人
已盡相當之查證方法而仍不知相對人應為送達處所,故聲請
人既未盡相當之查證,且相對人之送達處所亦無不明之處,
從而,聲請人聲請公示送達上開掛號郵件所為之債權讓與通
知表示,核與前揭聲請公示送達之要件不符,其聲請為無理
由,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7月29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潘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7月29日
書記官徐錦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