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智訴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智訴字第1號上訴人即被告 黃子華 送達代收人 湯鈞惠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黃子華因詐欺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8年8月22日第一審判決(107年度智訴字第1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敘明實質上訴理由之書狀,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
2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被告之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11月18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許必奇
法官宋泓璟法官劉芳菁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秀慧中華民國108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