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2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201號上訴人即原告 劉奇方 被上訴人即被告 陳洪發
陳洪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8年11月19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50,11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7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李欣容中華民國108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