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7年訴字第96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都市更新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964號原告 許妃君
王薏雯 紀孟男 許高山 共同訴訟代理人 許原浩 律師被告臺北市政府代表人 柯文哲 (市長)訴訟代理人 董妍均
許雅婷 張雨新 律師
參加人台北市○○區○○段二小段316、316-2地號等2筆
土地都市更新會代表人 鄭麗華 訴訟代理人 王淑琍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都市更新事件,業經本院於108年11月14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再開備準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7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蕭忠仁
法官吳坤芳法官羅月君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7日
書記官陳又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