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附民字第9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982號原告 蔡美 被告 黃冠通 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請求損害賠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3月19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楊萬益
法官湯有朋法官陳航代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于娟中華民國108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