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295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29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2957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志雄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20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志雄因犯竊盜罪等二十八罪,各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志雄因犯竊盜罪等28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經受刑人請求,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
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
1項本文、第53條各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經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犯竊盜罪等5罪(附表編號1至5部分),經本院以105年度簡字第1112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5月(共4罪)、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附表編號6部分),經本院以105年度審訴字第82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月確定;復因犯竊盜罪等22罪(附表編號7至28部分),經本院以105年度易字第431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8月、3月(共9罪)、4月(共4罪)、5月、6月(共7罪),其中得易科罰金部分,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而確定在案等情,有卷附之判決3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而堪認定。又本件係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就上述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有受刑人聲請書1份在卷為憑,是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自不受同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限制。是核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至受刑人所犯原得易科罰金之罪,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併合處罰之結果,均不得易科罰金,參照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
144號解釋意旨,本院自毋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諭知,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9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芸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9日
書記官鄭人芳附表:
┌────────┬──────────┬──────────┬──────────┐│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折算1日│折算1日│├────────┼──────────┼──────────┼──────────┤│犯罪日期│104年12月26日│105年1月14日│105年1月18日│├────────┼──────────┼──────────┼──────────┤│偵查(自訴)機關│高雄地檢105年度偵字│高雄地檢105年度偵字│高雄地檢105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3315號、4595號│第3315號、4595號│第3315號、4595號│├───┬────┼──────────┼──────────┼──────────┤││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最後├────┼──────────┼──────────┼──────────┤││案號│105年度簡字第1112號│105年度簡字第1112號│105年度簡字第1112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5年3月31日│105年3月31日│105年3月31日│├───┼────┼──────────┼──────────┼──────────┤││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確定├────┼──────────┼──────────┼──────────┤││案號│105年度簡字第1112號│105年度簡字第1112號│105年度簡字第1112號││判決├────┼──────────┼──────────┼──────────┤││判決│105年5月3日│105年5月3日│105年5月3日│││確定日期││││├───┴────┼──────────┴──────────┴──────────┤│備註│高雄地檢105年度執字第7038號││├────────────────────────────────┤││編號1至5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2月│└────────┴────────────────────────────────┘┌────────┬──────────┬──────────┬──────────┐│編號│4│5│6│├────────┼──────────┼──────────┼──────────┤│罪名│竊盜│竊盜│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有期徒刑9月│││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折算1日││├────────┼──────────┼──────────┼──────────┤│犯罪日期│105年1月27日│105年1月24日│105年1月27日│├────────┼──────────┼──────────┼──────────┤│偵查(自訴)機關│高雄地檢105年度偵字│高雄地檢105年度偵字│高雄地檢105年度毒偵││年度案號│第3315號、第4595號│第3315號、第4595號│字第1897號│├───┬────┼──────────┼──────────┼──────────┤││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最後├────┼──────────┼──────────┼──────────┤││案號│105年度簡字第1112號│105年度簡字第1112號│105年度審訴字第827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5年3月31日│105年3月31日│105年6月17日│├───┼────┼──────────┼──────────┼──────────┤││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確定├────┼──────────┼──────────┼──────────┤││案號│105年度簡字第1112號│105年度簡字第1112號│105年度審訴字第827號││判決├────┼──────────┼──────────┼──────────┤││判決│105年5月3日│105年5月3日│105年6月17日│││確定日期││││├───┴────┼──────────┴──────────┼──────────┤│備註│高雄地檢105年度執字第7038號│高雄地檢105年度執字││├─────────────────────┤第9814號│││編號1至5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2月││└────────┴─────────────────────┴──────────┘┌────────┬──────────┬──────────┬──────────┐│編號│7│8│9│├────────┼──────────┼──────────┼──────────┤│罪名│加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折算1日│├────────┼──────────┼──────────┼──────────┤│犯罪日期│105年1月20日│104年11月16日│104年11月16日│├────────┼──────────┼──────────┼──────────┤│偵查(自訴)機關│高雄地檢105年度偵字│高雄地檢105年度偵字│高雄地檢105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3268號、6286號、│第3268號、6286號、│第3268號、6286號、│││6813號、7101號、7437│6813號、7101號、7437│6813號、7101號、7437│││號、8037號、8771號、│號、8037號、8771號、│號、8037號、8771號、│││9485號、9501號、9814│9485號、9501號、9814│9485號、9501號、9814│││號、9939號、10535號│號、9939號、10535號│號、9939號、10535號│├───┬────┼──────────┼──────────┼──────────┤││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最後├────┼──────────┼──────────┼──────────┤││案號│105年度易字第431號│105年度易字第431號│105年度易字第431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5年12月22日│105年12月22日│105年12月22日│├───┼────┼──────────┼──────────┼──────────┤││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確定├────┼──────────┼──────────┼──────────┤││案號│105年度易字第431號│105年度易字第431號│105年度易字第431號││判決├────┼──────────┼──────────┼──────────┤││判決│106年1月24日│106年1月24日│106年1月24日│││確定日期││││├───┴────┼──────────┼──────────┴──────────┤│備註│高雄地檢106年度執字│高雄地檢106年度執字第1509號│││第1508號├─────────────────────┤│││編號8至28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4年6月│└────────┴──────────┴─────────────────────┘┌────────┬──────────┬──────────┬──────────┐│編號│10│11│12│├────────┼──────────┼──────────┼──────────┤│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折算1日│折算1日│├────────┼──────────┼──────────┼──────────┤│犯罪日期│104年11月23日│104年11月24日│104年12月9日│├────────┼──────────┼──────────┼──────────┤│偵查(自訴)機關│高雄地檢105年度偵字│高雄地檢105年度偵字│高雄地檢105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3268號、6286號、│第3268號、6286號、│第3268號、6286號、│││6813號、7101號、7437│6813號、7101號、7437│6813號、7101號、7437│││號、8037號、8771號、│號、8037號、8771號、│號、8037號、8771號、│││9485號、9501號、9814│9485號、9501號、9814│9485號、9501號、9814│││號、9939號、10535號│號、9939號、10535號│號、9939號、10535號│├───┬────┼──────────┼──────────┼──────────┤││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最後├────┼──────────┼──────────┼──────────┤││案號│105年度易字第431號│105年度易字第431號│105年度易字第431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5年12月22日│105年12月22日│105年12月22日│├───┼────┼──────────┼──────────┼──────────┤││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確定├────┼──────────┼──────────┼──────────┤││案號│105年度易字第431號│105年度易字第431號│105年度易字第431號││判決├────┼──────────┼──────────┼──────────┤││判決│106年1月24日│106年1月24日│106年1月24日│││確定日期││││├───┴────┼──────────┴──────────┴──────────┤│備註│高雄地檢106年度執字第1590號││├────────────────────────────────┤││編號8至28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4年6月│└────────┴────────────────────────────────┘┌────────┬──────────┬──────────┬──────────┐│編號│13│14│15│├────────┼──────────┼──────────┼──────────┤│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折算1日│折算1日│├────────┼──────────┼──────────┼──────────┤│犯罪日期│104年12月15日│105年1月18日│105年1月19日│├────────┼──────────┼──────────┼──────────┤│偵查(自訴)機關│高雄地檢105年度偵字│高雄地檢105年度偵字│高雄地檢105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3268號、6286號、│第3268號、6286號、│第3268號、6286號、│││6813號、7101號、7437│6813號、7101號、7437│6813號、7101號、7437│││號、8037號、8771號、│號、8037號、8771號、│號、8037號、8771號、│││9485號、9501號、9814│9485號、9501號、9814│9485號、9501號、9814│││號、9939號、10535號│號、9939號、10535號│號、9939號、10535號│├───┬────┼──────────┼──────────┼──────────┤││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最後├────┼──────────┼──────────┼──────────┤││案號│105年度易字第431號│105年度易字第431號│105年度易字431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5年12月22日│105年12月22日│105年12月22日│├───┼────┼──────────┼──────────┼──────────┤││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確定├────┼──────────┼──────────┼──────────┤││案號│105年度易字431號│105年度易字431號│105年度易字431號││判決├────┼──────────┼──────────┼──────────┤││判決│106年1月24日│106年1月24日│106年1月24日│││確定日期││││├───┴────┼──────────┴──────────┴──────────┤│備註│高雄地檢106年度執字第1509號││├────────────────────────────────┤││編號8至28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4年6月│└────────┴────────────────────────────────┘┌────────┬──────────┬──────────┬──────────┐│編號│16│17│18│├────────┼──────────┼──────────┼──────────┤│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折算1日│折算1日│├────────┼──────────┼──────────┼──────────┤│犯罪日期│105年1月25日至105年1│104年11月16日│104年11月16日│││月26日間之某時│││├────────┼──────────┼──────────┼──────────┤│偵查(自訴)機關│高雄地檢105年度偵字│高雄地檢105年度偵字│高雄地檢105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3268號、6286號、│第3268號、6286號、│第3268號、6286號、│││6813號、7101號、7437│6813號、7101號、7437│6813號、7101號、7437│││號、8037號、8771號、│號、8037號、8771號、│號、8037號、8771號、│││9485號、9501號、9814│9485號、9501號、9814│9485號、9501號、9814│││號、9939號、10535號│號、9939號、10535號│號、9939號、10535號│├───┬────┼──────────┼──────────┼──────────┤││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最後├────┼──────────┼──────────┼──────────┤││案號│105年度易字第431號│105年度易字第431號│105年度易字第431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5年12月22日│105年12月22日│105年12月22日│├───┼────┼──────────┼──────────┼──────────┤││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確定├────┼──────────┼──────────┼──────────┤││案號│105年度易字第431號│105年度易字第431號│105年度易字第431號││判決├────┼──────────┼──────────┼──────────┤││判決│106年1月24日│106年1月24日│106年1月24日│││確定日期││││├───┴────┼──────────┴──────────┴──────────┤│備註│高雄地檢106年度執字第1509號││├────────────────────────────────┤││編號8至28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4年6月│└────────┴────────────────────────────────┘┌────────┬──────────┬──────────┬──────────┐│編號│19│20│21│├────────┼──────────┼──────────┼──────────┤│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折算1日│折算1日│├────────┼──────────┼──────────┼──────────┤│犯罪日期│104年11月16日│105年1月8日│104年11月16日│├────────┼──────────┼──────────┼──────────┤│偵查(自訴)機關│高雄地檢105年度偵字│高雄地檢105年度偵字│高雄地檢105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3268號、6286號、│第3268號、6286號、│第3268號、6286號、│││6813號、7101號、7437│6813號、7101號、7437│6813號、7101號、7437│││號、8037號、8771號、│號、8037號、8771號、│號、8037號、8771號、│││9485號、9501號、9814│9485號、9501號、9814│9485號、9501號、9814│││號、9939號、10535號│號、9939號、10535號│號、9939號、10535號│├───┬────┼──────────┼──────────┼──────────┤││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最後├────┼──────────┼──────────┼──────────┤││案號│105年度易字第431號│105年度易字第431號│105年度易字第431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5年12月22日│105年12月22日│105年12月22日│├───┼────┼──────────┼──────────┼──────────┤││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確定├────┼──────────┼──────────┼──────────┤││案號│105年度易字第431號│105年度易字第431號│105年度易字第431號││判決├────┼──────────┼──────────┼──────────┤││判決│106年1月24日│106年1月24日│106年1月24日│││確定日期││││├───┴────┼──────────┴──────────┴──────────┤│備註│高雄地檢106年度執字第1509號││├────────────────────────────────┤││編號8至28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4年6月│└────────┴────────────────────────────────┘┌────────┬──────────┬──────────┬──────────┐│編號│22│23│24│├────────┼──────────┼──────────┼──────────┤│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折算1日│折算1日│├────────┼──────────┼──────────┼──────────┤│犯罪日期│104年12月22日│104年12月25日│105年1月4日│├────────┼──────────┼──────────┼──────────┤│偵查(自訴)機關│高雄地檢105年度偵字│高雄地檢105年度偵字│高雄地檢105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3268號、6286號、│第3268號、6286號、│第3268號、6286號、│││6813號、7101號、7437│6813號、7101號、7437│6813號、7101號、7437│││號、8037號、8771號、│號、8037號、8771號、│號、8037號、8771號、│││9485號、9501號、9814│9485號、9501號、9814│9485號、9501號、9814│││號、9939號、10535號│號、9939號、10535號│號、9939號、10535號│├───┬────┼──────────┼──────────┼──────────┤││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最後├────┼──────────┼──────────┼──────────┤││案號│105年度易字第431號│105年度易字第431號│105年度易字第431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5年12月22日│105年12月22日│105年12月22日│├───┼────┼──────────┼──────────┼──────────┤││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確定├────┼──────────┼──────────┼──────────┤││案號│105年度易字第431號│105年度易字第431號│105年度易字第431號││判決├────┼──────────┼──────────┼──────────┤││判決│106年1月24日│106年1月24日│106年1月24日│││確定日期││││├───┴────┼──────────┴──────────┴──────────┤│備註│高雄地檢106年度執字第1509號││├────────────────────────────────┤││編號8至28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4年6月│└────────┴────────────────────────────────┘┌────────┬──────────┬──────────┬──────────┐│編號│25│26│27│├────────┼──────────┼──────────┼──────────┤│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折算1日│折算1日│├────────┼──────────┼──────────┼──────────┤│犯罪日期│105年1月4日│105年1月6日│105年1月14日│├────────┼──────────┼──────────┼──────────┤│偵查(自訴)機關│高雄地檢105年度偵字│高雄地檢105年度偵字│高雄地檢105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3268號、6286號、│第3268號、6286號、│第3268號、6286號、│││6813號、7101號、7437│6813號、7101號、7437│6813號、7101號、7437│││號、8037號、8771號、│號、8037號、8771號、│號、8037號、8771號、│││9485號、9501號、9814│9485號、9501號、9814│9485號、9501號、9814│││號、9939號、10535號│號、9939號、10535號│號、9939號、10535號│├───┬────┼──────────┼──────────┼──────────┤││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最後├────┼──────────┼──────────┼──────────┤││案號│105年度易字第431號│105年度易字第431號│105年度易字第431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5年12月22日│105年12月22日│105年12月22日│├───┼────┼──────────┼──────────┼──────────┤││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確定├────┼──────────┼──────────┼──────────┤││案號│105年度易字第431號│105年度易字第431號│105年度易字第431號││判決├────┼──────────┼──────────┼──────────┤││判決│106年1月24日│106年1月24日│106年1月24日│││確定日期││││├───┴────┼──────────┴──────────┴──────────┤│備註│高雄地檢106年度執字第1509號││├────────────────────────────────┤││編號8至28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4年6月│└────────┴────────────────────────────────┘┌────────┬──────────┬──────────┬──────────┐│編號│28│││├────────┼──────────┼──────────┼──────────┤│罪名│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5年1月18日│││├────────┼──────────┼──────────┼──────────┤│偵查(自訴)機關│高雄地檢105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3268號、6286號、│││││6813號、7101號、7437│││││號、8037號、8771號、│││││9485號、9501號、9814│││││號、9939號、10535號│││├───┬────┼──────────┼──────────┼──────────┤││法院│高雄地院││││最後├────┼──────────┼──────────┼──────────┤││案號│105年度易字第431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5年12月22日│││├───┼────┼──────────┼──────────┼──────────┤││法院│高雄地院││││確定├────┼──────────┼──────────┼──────────┤││案號│105年度易字第431號││││判決├────┼──────────┼──────────┼──────────┤││判決│106年1月24日│││││確定日期││││├───┴────┼──────────┼──────────┼──────────┤│備註│高雄地檢106年度執字│││││第1509號││││├──────────┤││││編號8至28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4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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