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5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5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移轉車輛所有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526號原告 張永澤 被告匯隆興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珍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移轉車輛所有權及營業損失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亦未陳報完整之訴訟標的金(價)額。查本件訴訟:
(一)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應依原告所主張之二部車輛價值核定。因未據原告陳報,原告應補正系爭二部車輛之價值。
(二)原告訴之聲明第二項,應依原告所主張之車輛過戶所需費用及所應塗銷之負擔核定之。因亦未據原告陳報,原告應補正此部分各項費用之預估金額及所設定負擔之價額。
(三)原告訴之聲明第三項,依原告所主張之營業損失,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1萬元。
(四)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第(一)(二)項之價額,再加計第(三)項所示之51萬元金額後,以所合計之數額,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自行計算所應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並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五)原告書狀欠缺所稱之附件,應予補正;另當事人欄中所列原告為張永澤一人,然書狀之事實理由中卻又聲稱「原告二人」,亦有不符,應一併補正。
中華民國108年3月1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宗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財產權起訴訴訟標的金額之計算)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元;逾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九十元;逾一千萬元至一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八十元;逾一億元至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七十元;逾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六十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
https://www.judicial.gov.tw/assist/assist04.asp中華民國108年3月19日
書記官陳筱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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