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08年度員補字第154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員補字第154號
原   告  洪唯晨
上列原告與被告 湯崴凱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5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被告姓名究係湯崴凱或 湯凱崴
二、被告湯崴凱(或湯凱崴)之身分證統一編號、出生年月日、
  住居所及其戶籍謄本(記事請勿省略)。
三、本院就本件訴訟有管轄權之依據及證明文件。
四、本件依據民法第幾條規定(或依據何種法律關係)起訴?
五、記載完備之起訴狀及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0  日
             員林簡易庭法官 陳正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彭月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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