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簡字第652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簡字第652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黃淑慧
被   告  楊秋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
茲因本院認尚有應行調查確認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並指定民
國一百零八年六月十七日下午二時十六分,在高雄簡易庭大樓第
二法庭為言詞辯論程序期日。如兩造已私下達成和解或協議,請
原告考量是否撤回本件訴訟。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饒志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9  日
                書 記 官 吳韻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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