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簡字第652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黃淑慧
被 告 楊秋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
茲因本院認尚有應行調查確認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並指定民
國一百零八年六月十七日下午二時十六分,在高雄簡易庭大樓第
二法庭為言詞辯論程序期日。如兩造已私下達成和解或協議,請
原告考量是否撤回本件訴訟。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饒志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9 日
書 記 官 吳韻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