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小字第296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8年度雄小字第296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王婉馨
被   告  王進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
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4,523元,及自民國107年
4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200元之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5月9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沈宗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5月9日
書記官吳和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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