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51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5178號原告 鄭慧雯 上列原告與被告 鄭玉玲 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783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應再補繳1萬73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月3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邱蓮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月6日
書記官曾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