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建字第38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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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建字第3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建字第382號原告三和耐火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董建三 訴訟代理人 洪錫鵬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昌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業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0萬7,250元,應繳裁判費2萬8,81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2萬8,319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悉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3年1月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琪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3日
書記官康翠真

歷審裁判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度 建 字第 382 號裁定(103.01.03)[撤回]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度 建 字第 382 號裁定(103.05.05)[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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