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53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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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25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報酬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2534號上訴人大師國際不動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慶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李佳臻 間因102年度訴字第2534號請求號給付服務報酬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萬37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月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姜悌文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月3日
書記官羅振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