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婚字第6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婚字第六八五號
原告甲○○○右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離婚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為非財產權之訴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一八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伍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二日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家事庭
法官陳玉雲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二日
法院書記官蔡健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