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2年度嘉簡字第19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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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嘉簡字第19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榮輝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嘉義混凝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永霖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返還支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102年7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
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27,978元(即被上訴人請
求返還如附表所示6張支票票面金額),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73
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1項、第3
項及同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10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周俞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江淑萍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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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付款銀行 │票面金額(│發票人 │發票日(│支票號碼 │
│號│ │新台幣) │ │民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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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陽信銀行光│127,000元│ 伍晉君 │101年11│AE0000000│
│ │華分行 │ │ │月16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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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土地銀行嘉│134,284元│ 劉順淋 │101年11│EC0000000│
│ │興分行 │ │ │月30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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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同上 │750,254元│喆洋營造有限│101年12│EC0000000│
│ │ │ │公司 │月31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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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同上 │215,190元│聖峰企業有限│101年11│EC0000000│
│ │ │ │公司 │月30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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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新光銀行嘉│138,600元│夏禾國際事業│101年12│PA0000000│
│ │義分行 │ │股份有限公司│月11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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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彰化商業銀│62,650元│ 葉豐景 │101年12│HN0000000│
│ │行東嘉義分│ │ │月10日 │ │
│ │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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