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鳳簡字第34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簡雅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張簡雅(下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鄭品
綺、 鄭陳寶珠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7月
11日本院第1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
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000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1,500元,
因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
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7 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于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