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重訴字第21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89年度重訴字第2111號聲明人 范揚彬
范揚忠 范揚釗 郎慶昌 郎裕明 郎婕羽 范雪梅 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志揚 律師
陳建勳 律師 鄭文龍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明承受訴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理由聲明意旨略以:聲明人為本院89年度重訴字第2111號侵權行為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 范光騰 之繼承人,因范光騰於訴訟繫屬中之民國89年10月9日死亡,為此聲明承受訴訟等語。
按承受訴訟之聲明有無理由,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法院認其
聲明為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聲明人均為原告范光騰之繼承人固據其提出繼承系統表及戶籍謄本在卷可稽,惟原告范光騰於本件89年11月4日起訴前即已死亡,業經本院於101年9月21日以其無當事人能力裁定駁回在案,則原告范光騰既已無訴訟繫屬,聲明人以原告范光騰之繼承人身分聲明承受訴訟,即無理由,不應准許。
依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9月2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邱蓮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日
書記官曾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