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82號原告 王施婉如
王三輔 王振吉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朱浩萍 律師被告 林清輝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監獄執行中)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年12日26日上午11時20分許,在本院第11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楹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2日
書記官彭月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