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40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40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4059號原告華利信資本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明月 訴訟代理人 陳益盛 律師
鄭昱廷 律師被告 莊淑萍莊清信 之遺產管理人
黃金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莊淑萍即莊清信之遺產管理人為被告莊清信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
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68條至第
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查被告莊清信於本件訴訟繫屬後之民國100年12月2日死亡,有
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嗣其繼承人均拋棄繼承,本院於101年8月31日做成101年度財管字第29、33號裁定,選任其次女莊淑萍為遺產管理人等情,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相關案卷查明。因莊淑萍及原告迄未為被告莊清信承受訴訟之聲明,為此依職權命莊清信之遺產管理人莊淑萍為被告莊清信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2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陳婷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1年10月22日
書記官吳鸝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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