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9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959號
原告 傅學維 訴訟代理人 陳正男 律師
侯勝昌 律師 朱淑娟 律師上一人複代理人 林琬蓉 律師被告 傅慶泉
傅慶旺 傅昆達 被告 傅仁聰 被告 傅詠霖 共同訴訟代理人 葉美利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01年9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凱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9月18日
書記官莊琇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