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4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458號再審原告 廖國良
廖晏玲 前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博任 律師上列再審原告於民國101年10月18日具狀提起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據計算裁判費用。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合法委任狀。
二、陳報欲對之提起再審之訴之原確定判決、判決確定證明書及繳費收據之影本。
三、陳報坐落彰化縣彰化市○○段柴坑子小段第326地號土地之土地謄本。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洪榮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2日
書記官郭佳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