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423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42357號債權人鑫盛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立文 債務人張弘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張弘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正確之債務人姓名,(聲請狀為「 張恳弘 」,戶籍謄本為「張弘」,究竟何者為是?如誤寫,請具狀更正。)
二、釋明正確之利率為何。(民法第203條規定:應付利息之債,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
)中華民國101年9月1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本裁定不得抗告。
請提供聯絡電話,俾利案件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