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41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4175號原告 梁瑜玲 訴訟代理人 蔡心苑 律師
曾宿明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閎騰資訊服務有限公司、 許天祥 、 邱朝瑋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27,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0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5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2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黃媚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2日
書記官楊婷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