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婚字第3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乙○○○(LETHITUYETNGAN、越南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為補正即駁回其訴。
應補正之事項:被告送達地址及起訴狀繕本之越南文譯本。
中華民國97年10月1日
家事法庭法官詹朝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0月1日
書記官蔡永光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婚字第3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乙○○○(LETHITUYETNGAN、越南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為補正即駁回其訴。
應補正之事項:被告送達地址及起訴狀繕本之越南文譯本。
中華民國97年10月1日
家事法庭法官詹朝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0月1日
書記官蔡永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