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2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255號原告統一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
丙○○被告雅暄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戊○○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有商品供應合約書第11條第4項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該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0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玉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10月3日
書記官吳華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