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95號聲請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施用毒品案件(95年度毒偵字第326號),聲請沒收違禁物(96年度聲沒字第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MDMA伍顆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如聲請書所載。
三、經查:被告甲○○因施用毒品案件,於民國95年10月7日凌晨1時40分許,為警在臺東縣臺東市○○路○段○○○號「 胡氏 PUB」內,被告身上背包及褲子口袋內扣得MDMA(搖頭丸)5顆、K他命2小包(毛重1公克)、吸管1支,被告經採尿送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鑑定結果,確有MDMA陽性反應,有該醫院檢驗中心檢驗總表1紙附卷可參,被告經聲請人以95年度聲觀字第84號聲請本院以95年度毒聲字第105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業經聲請人以95年度毒偵字第326號處分不起訴確定在案,惟扣案之MDMA5顆,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法第4條、第8條、第11條之規定,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持有,係屬違禁物。依首揭說明,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上開第二級毒品,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4月2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曾宗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沈茜庭中華民國96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