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抗字第117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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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抗字第11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抗字第1179號抗告人即受刑人甲○○上列抗告人即受刑人因強盜等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5480號,中華民國96年9月10日所為減刑及定應執行刑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抗告期間,除有特別規定外,為5日,自送達裁定後起算,刑事訴訟法第406條前段定有明文。次按在監獄或看守所之被告,於上訴期間內向監所長官提出上訴書狀者,視為上訴期間內之上訴。抗告,除本章有特別規定外,準用第三編第一章關於上訴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351條第1項、第419條亦明文定之。
二、本件抗告人即受刑人因強盜等案件,均經判決罪刑確定在案。嗣並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裁定減刑,該院審核該聲請於法並無不合,乃於民國(下同)96年9月10日以96年度聲減字第5480號裁定就其所犯如附表編號一、二、三、五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
一、二、三、五所載,並與附表編號四所示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9年8月,因抗告人當時因案在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該院爰囑託該監獄長官將該裁定於96年9月20日送達於抗告人收受,有卷附之送達證書可稽(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5480號卷第28頁)。此項抗告期間既無特別規定,依照首開說明,其抗告期間自為5日,自送達裁定之翌日即96年9月21日起算,計至96年9月26日止(按原屆滿日96年9月25日為中秋節國定假日,應以96年9月26日代之),其抗告期間即已屆滿。因抗告人係在監執行之人犯,有如前述,其於上訴期間或抗告期間內向監所長官提出上訴或抗告書狀者,視為上訴期間內之上訴或抗告(刑事訴訟法第351條第1項、第419條),從而在監獄或看守所,如向該監所長官提出上訴或抗告書狀,因不生扣除在途期間之問題,故必在上訴或抗告期間內提出者,始可視為上訴或抗告期間內之上訴或抗告;如逾期始向該監所長官提出,即不得視為合法之上訴或抗告。經查本件抗告人於96年9月27日始向臺灣臺北監獄提出抗告書狀,有該監獄收狀登記章及抗告人所書寫抗告狀之日期在卷可稽,顯已逾越法定抗告期間,其抗告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1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0月24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劉景星
法官王敏慧法官周盈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余姿慧中華民國96年10月24日附表:
┌────┬──────┬──────┬──────┬──────┬──────┐│編號│一│二│三│四│五│├────┼──────┼──────┼──────┼──────┼──────┤│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毒品危害防制│贓物│強盜│竊盜│││條例│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捌月│有期徒刑拾月│有期徒刑肆月│有期徒刑玖年│有期徒刑肆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毒品危害防制│刑法第349條│刑法第330條│刑法第320條│││條例第10條第│條例第10條第│第1項│第1項│第1項第2、4│││1項│2項│││款│├────┼──────┼──────┼──────┼──────┼──────┤│犯罪日│92年1月29日│92年1月29日│91年12月24日│91年12月24日│92年1月20日││(民國)│││至92年1月27│至92年1月27││││││日│日││├────┼──────┼──────┼──────┼──────┼──────┤│偵查機關│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及案號│法院檢察署91│法院檢察署91│法院檢察署92│法院檢察署92│法院檢察署92│││年度毒偵字第│年度毒偵字第│年度偵字第│年度偵字第│年度偵字第│││1618、1702、│1618、1702、│3226、8179號│3226、8179號│13154號、93│││2294號│2294號│││年度偵緝字第│││││││561號│├─┬──┼──────┼──────┼──────┼──────┼──────┤│最│法院│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臺灣高等法院│臺灣板橋地方││後││法院│法院│法院││法院││事├──┼──────┼──────┼──────┼──────┼──────┤│實│案號│91年度訴字第│91年度訴字第│92年度訴字第│92年度上訴字│93年度訴字第││審││1480號│1480號│1519號│第4284號│1091號││├──┼──────┼──────┼──────┼──────┼──────┤││判決│92年4月9日│92年4月9日│92年9月25日│93年2月25日│93年9月23日│││日期││││││├─┼──┼──────┼──────┼──────┼──────┼──────┤│確│法院│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最高法院│臺灣板橋地方││定││法院│法院│法院││法院││判├──┼──────┼──────┼──────┼──────┼──────┤│決│案號│91年度訴字第│91年度訴字第│92年度訴字第│93年度台上字│93年度訴字第││││1480號│1480號│1519號│第2479號│1091號││├──┼──────┼──────┼──────┼──────┼──────┤││確定│92年5月19日│92年5月19日│92年12月8日│93年5月13日│93年11月29日│││日期││││││├─┴──┼──────┼──────┼──────┼──────┼──────┤│減刑後宣│有期徒刑肆月│有期徒刑伍月│有期徒刑貳月│依法不予減刑│有期徒刑貳月││告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