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53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5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擄人勒贖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531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人即被告配偶乙○○被告甲○○
(選任辯護人 邱創典 律師上列被告因擄人勒贖案件,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本件被告因擄人勒贖案件,前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10
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執行羈押。
三、查本院羈押被告之原因,與其是否有逃亡之虞、承認犯罪、是否再犯、有無與被害人和解,均無涉,至於有關農務之處理,並非停止羈押之事由,且被告執行在即,又依所犯情節,其羈押非重保所得替代,故所請具保停止羈押,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6年10月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吳福森
法官李淑惠法官曾鴻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姵君中華民國96年10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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