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10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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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聲減字第41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410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宜蘭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修正前麻醉藥品管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33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附表編號一、二之罪,減刑詳如附表編號一、二所載,與附表編號三所列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陸年貳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示時間犯修正前麻醉藥品管制條例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2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3所列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1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24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曾德水
法官林婷立法官談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家麟中華民國96年10月24日附表┌─────────┬────────┬────────┬────────┐│編號│01│02│03│├─────────┼────────┼────────┼────────┤│罪名│非法施打吸用│施用毒品│販賣毒品│││麻醉藥品│(施用海洛因)│(販賣海洛因)│││(吸用安非他命)│││├─────────┼────────┼────────┼────────┤│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3年6月│有期徒刑15年││││││├─────────┼────────┼────────┼────────┤│犯罪日期│82年3月間起至│82年3月間起至│82年5月底起至│││83年1月12日止│83年1月12日止│83年1月9日止│├─────────┼────────┼────────┼────────┤│偵查機關及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82年度偵字│檢察署82年度偵字│檢察署82年度偵字│││第15627、13239│第15627、13239│第15627號│││、20363、24563號│、20363、24563號││││,臺灣板橋地方法│,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83年度偵│院檢察署83年度偵││││字第946、1437號│字第946、1437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最後├─────┼────────┼────────┼────────┤││案號│82年度上訴字│82年度上訴字│83年度上更(一)││││第7490號│第7490號│字第651號││事實審├─────┼────────┼────────┼────────┤││判決日期│83年5月19日│83年5月19日│84年1月17日│├───┼─────┼────────┼────────┼────────┤││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確定├─────┼────────┼────────┼────────┤││案號│82年度上訴字│82年度上訴字│83年度上更(一)││││第7490號│第7490號│字第651號││判決├─────┼────────┼────────┼────────┤││確定日期│83年5月19日│83年5月19日│84年1月17日│├───┴─────┼────────┼────────┼────────┤│所犯法條│修正前麻醉藥品管│修正前肅清煙毒條│修正前肅清煙毒條│││制條例第13之1條│例第9條第1項│例第5條第1項│││第2項第4款│││├─────────┼────────┼────────┼────────┤│合於96年│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後刑期或罰金額│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1年9月││├─────────┼────────┼────────┼────────┤│備註│││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3條第1項第7款│││││所定不應減刑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