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1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聲減字第41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412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檢察官聲請案號:96年度聲減字第43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一、二、三、四、五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一、二、三、四、五所載,其中附表編號一、四、五,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又其中附表編號二、三已減得之刑與附表編號六所列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壹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示犯罪時間犯轉讓禁藥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列之罪,經如附表所列之法院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經查其所犯附表編號一、二、三、四、五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同條例第8條第1項、第3項聲請裁定減刑,並聲請附表編號一、四、五依同條例第10條第1項第12條規定合併定期應執行刑;另附表所列編號六不應減刑之犯罪,雖依同條例第3條第1項第18款規定不予減刑,惟仍應依同條例第11條、第12條規定,與附表編號二、三定其應執行刑。
三、按刑法第79條之1第1項規定「二以上徒刑併執行者,第77條所定最低應執行期間,合併計算之」同條第3項規定:「依第1項規定合併計算執行期間而假釋者,前條第1項規定之期間,亦合併計算之」則合併執行之情形,經許其假釋出獄者,其報請許可假釋所須最低應執行之期間,既合併計算;且假釋期間(即殘刑期間),亦合併計算之,其期間即無從區分。從而,不論假釋出獄前所執行之期間是否已逾其中任一罪之刑期,亦不論嗣後其假釋有無被撤銷,在假釋期間內,均應認為尚未執行完畢(臺灣高等法院第4次刑事庭庭長會議討論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法律問題㈤決議參照)。
經查:受刑人甲○○所犯附表編號一、二、三之犯罪,其應原定應執行刑為五年六月,刑期起迄日期為84年12月28日至90年4月19日,業已執行完畢;而編號四、五之罪,其原定應執行刑為三年十月,刑期起迄日期為90年4月20日至94年2月6日,嗣受刑人甲○○於91年8月16日假釋出監,惟因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業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裁定觀察勒戒,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2規定,違反保護管束情形重大,依法辦理撤銷假釋。則受刑人除執行前開編號四、五所示之罪之執行刑外,併執行附表編號六之罪所餘殘刑,於93年12月3日入監執行殘刑迄今等情,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臺灣臺東監獄泰源分監報請撤銷假釋報告表在卷可稽。從而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各罪均未執行完畢,合先敘明。
三、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一、二、三、四、五所示之罪,與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相符,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人聲請減刑,應予准許。附表編號六所示之罪,雖依同條例第3條第1項第18款規定不予減刑,仍應依同條例第11條、第12條規定,與附表編號二、三所示得減刑之罪減刑後宣告之刑及附表編號一、四、五得減刑之罪減刑後宣告之刑,分別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即附表編號二、三與編號六定執行刑,附表編號一、四、五定執行刑),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
四、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項、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0條第2項、第11條、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24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蔡永昌
法官陳榮和法官施俊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孫佩琳中華民國96年10月24日附表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刑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罪名│宣告刑│所犯法條│犯罪日期│偵查年度│最後事實審│判決│確定判決之│確定│合於│減刑│備││││││││法院││法院││96年│後刑│註│││││││及├─────┤├─────┤│罪犯│度│││││││││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法││減刑│││││││││案號│法院之案號│日期│院之案號│日期│條例│││├──┼──┼───┼────┼────┼────┼─────┼──┼─────┼──┼──┼──┼─┤│一│轉讓│有期徒│藥事法第│83年10月│臺灣板橋│臺灣高等法│84年│臺灣高等法│84年│第2│九月│本│││禁藥│刑一年│83條第1│中旬起至│地方法院│院│9月│院│10月│條第││案│││罪│六月│項│同年11月│檢察署│84年度上訴│21日│84年度上訴│24日│1項││係││││││19日止│83年度偵│字第4295號││字度4295號││第3││撤│││││││字第1954│││││款││銷│││││││8號│││││││假││││││││││││││釋│├──┼──┼───┼────┼────┼────┼─────┼──┼─────┼──┼──┼──┼─┤│二│施用│有期徒│肅清煙毒│84年2月2│臺灣板橋│臺灣板橋地│85年│臺灣板橋地│85年│第2│一年│本│││毒品│刑三年│條例第9│2日起至│地方法院│方法院│1月│方法院│5月│條第│九月│案│││罪│六月│條第1項│同年9月2│檢察署│84年度訴字│22日│84年度訴字│8日│1項││係││││││0日止│84年度偵│第2304號││第2304號││第3││撤│││││││字第1047│││││款││銷│││││││0號、136│││││││假│││││││04號│││││││釋│├──┼──┼───┼────┼────┼────┼─────┼──┼─────┼──┼──┼──┼─┤│三│非法│有期徒│麻醉藥品│84年2月2│臺灣板橋│臺灣板橋地│85年│臺灣板橋地│85年│第2│五月│本│││吸用│刑十月│管理條例│2日起至│地方法院│方法院│1月│方法院│5月│條第││案│││化學││第13條之│同年9月2│檢察署│84年度訴字│22日│84年度訴字│8日│1項││係│││合成││1第2項第│0日止│84年度偵│第2304號││第2304號││第3││撤│││麻醉││4款││字第1047│││││款││銷│││藥品││││0號、136│││││││假│││罪││││04號│││││││釋│├──┼──┼───┼────┼────┼────┼─────┼──┼─────┼──┼──┼──┼─┤│四│非法│有期徒│麻醉藥品│83年9月2│臺灣桃園│臺灣高等法│84年│臺灣高等法│84年│第2│四月│本│││吸用│刑八月│管理條例│0日至同│地方法院│院│2月│院│2月│條第││案│││化學││第13條之│年月23日│檢察署│84年度上訴│21日│84年度上訴│21日│1項││係│││合成││1第2項第│間某時│83年度偵│字第376號││字第376號││第3││撤│││麻醉││4款││字11468│││││款││銷│││藥品││││號│││││││假│││罪│││││││││││釋│├──┼──┼───┼────┼────┼────┼─────┼──┼─────┼──┼──┼──┼─┤│五│施用│有期徒│肅清煙毒│83年7月│臺灣桃園│臺灣高等法│84年│臺灣高等法│84年│第2│一年│本│││毒品│刑三年│條例第9│間起至同│地方法院│院│2月│院│2月│條1│八月│案│││罪│四月│條第1項│年9月23│檢察署│84年度上訴│21日│84年度上訴│21日│項第││係││││││日止│83年度偵│字第376號││字第376號││3款││撤│││││││字第1146│││││││銷│││││││8號│││││││假││││││││││││││釋│├──┼──┼───┼────┼────┼────┼─────┼──┼─────┼──┼──┼──┼─┤│六│非法│有期徒│麻醉藥品│84年9月2│臺灣板橋│臺灣高等法│86年│臺灣高等法│86年│第2│不應│本│││販賣│刑五年│管理條例│0日│地方法院│院│7月│院│8月│條第│減刑│案│││化學│二月│第13條之││檢察署│86年度上訴│9日│86年度上訴│11日│1項││係│││合成││1第2項第││84年度少│字第490號││字第490號││第3││撤│││麻醉││1款││連偵字第│││││款││銷│││藥品││││534號│││││││假│││罪│││││││││││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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