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重訴字第16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一六三一號
原告甲○○被告乙○○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三年九月七日上午九時二十分,在本院第廿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原告請於庭期前具狀陳明本件是否請求被告履行契約給付買賣價金?又就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部分請原告提出證據證明所受損害金額(房屋價值)。
兩造請於庭期前閱覽八十九年度執字第二八一八四號執行卷宗,並具狀表示意見。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三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周美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三日
書記官王宜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