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重訴字第16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一六三一號
上訴人即被告乙○○上訴人與甲○○因九十二年重訴字第一六三一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台幣柒佰肆拾捌萬陸仟柒佰玖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壹拾壹萬貳仟柒佰貳拾柒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九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周美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九日
書記官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