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52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52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五二一五號
上訴人即原告甲○○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北市政府因九十二年訴字第五二一五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台幣壹佰肆拾捌萬伍仟壹佰貳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貳萬叁仟陸佰貳拾柒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三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周美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三日
書記官王宜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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