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士小調字第1044號
聲 請 人 郭文奐
代 理 人 郭宗富
相 對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號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而訴訟管轄法院之規定,依同法第405條規定並
準用於調解程序。又因財產權發生爭執,其標的之金額或價
額在新臺幣50萬元以下者,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民事
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11款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起訴請求相對人損害賠償,依上引規定,應先
經調解。但據起訴狀上載相對人主事務所在台北市信義區,
且與本院依職權調取相對人公司登記資料相符,依民事訴訟
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
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
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9月10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李建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4年9月10日
書記官吳俊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