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士勞簡字第19號
原 告 陳獻平
上列原告與被告信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
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與被告間之僱傭契約書或勞動契約書。
二、具體聲明各項請求金額及利息起算日,並說明其依據(應列
明計算式)及提出相關證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0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冠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蘇彥宇